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制度
州城规委根据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和存在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报送程序
州城规委各成员单位和县(市)、顶效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定期或及时报送州城规委办公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审查程序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按事项报送时序,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参会成员单位代表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参会代表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2/3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州城规委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委员
第十八条 州城规委部门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
第十九条 州城规委部门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推荐专家委员。
(三)对州城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报州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