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组织对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省级以下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消防、道路、园林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进行前置性审查。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城规委审查或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全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研究城镇规划、城镇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审定州城规委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州城规委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2/3。
全委会主要任务:审议委员会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州城规委办公室为全委会主汇报单位,其他参会部门可作补充汇报。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州城规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审查、研究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咨询意见;全委会闭会期间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汇报单位。
第十三条 规划督察制度
州城规委向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派驻规划督察员,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