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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全州城镇化建设进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3〕8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代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州县城及县以下建制镇,沿铁重点镇、顶效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组成人员

  州城规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州建设、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 州城规委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和专职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 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州城规委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黔西南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和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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