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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提高我州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的调控,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城市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州市共建”兴义市等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前置审查”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对规划和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根据城镇体系的等级结构、规模结构、项目区位重要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确定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如下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审查权限

  1、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道路宽度3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城市详细规划。

  2、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县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驻地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路网、旅游、消防、园林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道路宽度2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城市详细规划;1公顷以上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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