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时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补缴时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按缴足十年遗命金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补缴时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核定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年龄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1年的,缴费基数下浮3%,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30%。养老金以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从满第10年起,每满一年,月养老金增加4元,增加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本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间认定为退休时间。
(三)办理时限及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参保对象办理补缴手续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完毕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经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今后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以下面几种方式办理参保手续:未参保职工所在的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由该企业负责申报参保手续;未参保职工所在的企业发生变更且不能以企业负责形式办理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归并或托管单位负责申报参保手续;未参保人员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归并或托管单位的,可由本人持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申报参保,由劳动保障所报主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五)参保资格认定:参保时,未参保职工所在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由企业将职工档案材料整理立卷后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确定参保资格;未参保职工所在企业发生变更且不能以企业负责形式办理的,由职工档案材料所在单位审核或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确定参保资格。工龄认定按现行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补缴资金
(一)补缴时以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为28%。补缴时必须随同补缴利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