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我州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制度,进一步扩大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机关长期聘用人员及上山下乡知青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妥善处理好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求,以扩大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为重点,促进扩面征缴工作,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勤人员,差额、定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二)经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包括在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以及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通过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原已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又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知青期间的劳动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办理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办法
(一)参保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2年1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补缴后,1992年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后要按规定继续缴费,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