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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8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省局对《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7号)同时废止。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12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信息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的信息,是指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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