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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等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4.各级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科技中介机构,抓好一批省级创新型科技中介机构的试点示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若干家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

  15.科技中介机构要加强产学研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源网和服务网。高度重视相关社团作用,引导其积极联系广大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带动、辐射功能,建立跨地区的行业性、专业性的中介服务网络。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多要素的集成需要,以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为依托,集聚孵化器、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利代理、风险投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相关科技资源,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具备技术、市场和资金融合功能的中介服务链。

  16.进一步加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科技信箱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扩大科技信箱的覆盖面,坚持实名制,提高使用率,发挥科技通在线交流和信息群发功能,办好网上专业技术市场,强化技术难题和成果发布,杜绝虚假信息,拓展英文版和高新技术产品交易,引导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需求和成果调查、甄别、筛选、评估和对接等增值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市场化运作的路子。

  17.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现有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鼓励在职深造提高,选送优秀人才出国培训,学习、引进国外科技中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知识。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的科技中介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重视借用外脑,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外聘专家和顾问团队。

  18.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守则,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并定期公布,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资质认定、交流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9.各科技中介机构要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进行指导。民政、人事、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发展。

  20.技术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中介的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介绍技术贸易项目,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不得侵犯当事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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