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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等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除保留少量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要以民间投资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运行机制。

  5.具有科技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努力增强面向市场的能力。主要从事经营性科技中介业务的,要加快向企业转制,建立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以公益服务为主,难以取得经济回报的,也要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建立与服务绩效挂钩、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在确保完成公益服务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服务。

  6.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创新孵化、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7.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9.企业支付的科技中介服务费,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发挥科技中介机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论证、绩效评价和管理决策咨询、技术引进推广等具体事务。

  13.对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类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扩大孵化面积,强化孵化和配套服务功能。区域创新服务中心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有条件的要整合、集聚区域内外的创新资源,争取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中介机构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广泛、稳定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专家、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库。专利代理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专利代理和诉讼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品牌,扩大规模,增强涉外专利代理和诉讼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服务工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要增强创业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高新技术的初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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