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67号)
各市和义乌市科技局、发改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科技中介机构: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推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60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织之一,是连接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桥梁,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纽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媒介,是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的中坚力量,是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必须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2.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创新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设立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加速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员工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一批外向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