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8〕10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根据《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拟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
三条和《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
三条规定,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4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84元的,补足到484元;其他区(市)县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2元的,补足到352元。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增加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执行,由区(市)县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