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绩效管理。州要与县,县要与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签订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年初签订、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兑现奖惩。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项目建设合同(协议)制,即实施单位与项目片区(点)负责人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协议),将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时限、政治经济待遇、违约责任等,落实双方的责、权、利。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县、本乡镇实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县、乡党政领导,要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责任人要就完不成任务的原因向上一级领导机关写出专题报告;对工作不积极配合、措施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完不成任务的州县有关部门,要限期整改,单位主要领导要就完不成任务的原因向上级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完不成任务的项目片区(点)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中来。可以入股分红,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领办、兴办养殖协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并可申请列入推进项目实施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保工职、保工资、保级别(技术职务);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技术职务晋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六)落实部门职责。州、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项目资金的落实,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州、县农办、扶贫办负责扶贫、坡改梯、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项目的完成情况;州、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项目县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州、县水利部门负责草场水利项目、资金的落实,督促检查草场水利项目的实施;州、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的落实并督促检查农机项目的实施;州、县财政部门负责工程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州、县交通部门负责草场公路的建设管理;州、县金融部门负责推进行动建设资金的信贷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共同支持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
(七)加大投入。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我州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工作经费,确保人员到位,确保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使推进行动顺利实施。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加大草地畜牧业招商引资力度,借助外力发展草地畜牧业。县级财政要对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匹配一定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的支持,帮助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重点对普通种草养羊农户采取农户联名相互担保方式放贷款;农业银行重点对种草养羊大户、规模种草养羊基地采取以资产抵押担保方式放贷款;农发行对羊加工厂、羊屠宰场建设,要给予重点支持。要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向种草养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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