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金州-黔西南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州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