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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各部门严格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条例》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条例》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是对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做好《条例》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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