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精神,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煤源。要制定煤矿企业“两节”期间正常生产的措施,鼓励其在“两节”期间采取人员轮休等方式,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以保障“两节”期间煤炭供应工作。
(三)认真落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2007年11月1日起,外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已由30元/吨调整为50元/吨。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对大龙发电有限公司用煤实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免征票据管理。由地区煤炭局、物价局印制免征票,大龙发电有限公司在免征票相应栏内注明收煤数量并加盖印章,产煤县凭供煤免征有效票据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认真落实好区内生产用煤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措施。用煤企业购煤后于次月10日前持上月购煤缴纳的税务发票、购煤付款凭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票据到所购煤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办理退款手续。
3、对非产煤县的烤烟用煤,由地区烟草局向地区煤炭局、物价局报用煤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凭地区煤炭局、物价局监制的“免征票”到产煤县购煤,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4、产煤县对能区分的群众生活用煤可实行核票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退后,要重视抓好产煤乡(镇)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确保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5、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代征部门的代征手续费按省统一规定5%提取。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控,严厉打击各种囤积居奇、哄抬煤价等不法行为。在运销工作中,要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服从行署的宏观调控,优先区内电煤供应,严格控制煤炭外流。
(四)加强调度协调。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抓好资源的衔接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生产投入,积极组织生产,按指标、按进度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对本县的电煤供应工作,要实行日调度、周总结、月考核。对电煤供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予以协调解决。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检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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