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拟选受让方正式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有关税费事项的约定;
(八)产权过户事项及过户期间权益归属约定;
(九)经营管理权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交接条款;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 (支付价款)
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办理手续)
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转让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查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转让方凭批准文件、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结果备案)
产权转让项目完成后,转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含电子文档)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权限划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3000万元以内的及所出资企业以下层次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