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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55号)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业务处室: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3日起出口的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各基层局受理申报退税后,对货源地在本地的,退税部门应填具《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转办单》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出口业务操作规范性及上述出口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是否已足额纳税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对货源地在外地的,退税部门还应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待回函核实无误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对出口企业2008年1月3日以前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基层局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于2008年4月10日前认真清理并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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