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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如发现出口企业从事《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所界定的七种不规范出口业务以及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通知规定提供出口备案单证或者提供备案单证不实的,应由征税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征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征税情况反馈退税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征税管理部门及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在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存在骗税疑点的,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填写《暂停办理退税审批单》,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退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征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口退免税情况等进行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应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向退税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资料,初步判明出口企业具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退税管理部门应定期利用评估预警指标,筛选疑点企业转征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时可采取发函调查、调取帐簿、实地调查、询问等方法进行。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出口骗税的,应及时通知退税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对通过出口企业与货代、船代公司业务往来、换汇成本、出口产品价格、出口企业的设备产能情况、产品耗料比、出口销售额、出口退税额变化、异地报关出口情况等指标的分析、评估和实地检查,发现出口企业涉嫌偷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协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以及根据其他部门转交事项进行调查,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出口企业的信息,征、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共同加强管理。在各项征退税衔接工作未纳入电子化管理之前,各级退税部门、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应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传递和反馈。纳入电子化管理后,有关工作按照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出口退税监控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按该系统的相应模块和操作流程进行有关信息的查询、传递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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