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工作。
(二)掌握所辖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出口企业管理档案,负责出口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对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及时向退税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所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负责生产企业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负责审核生产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经退税管理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对应一致。
(五)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开具、录入、核对及数据上传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七)根据退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应征税信息,对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已对应征税出口货物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对未按规定征税的企业监督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征税情况反馈退税管理部门。
(八)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进行调查落实。
(九)负责出口货物函调的调查核实工作。
(十)依据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征、免税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十一)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的购进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和已退税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出口免税货物的免税监管。
(十三)根据退税评估、预警管理、单证备案管理及日常监控等要求,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实施调查、检查等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征税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以及有关业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辅导培训以及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的解释和答复。
(二)负责本辖区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管理。
(三)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备案及申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