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100号)
各基层局、稽查局:
2007年,济南市作为全省首家试点单位,全面开展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各单位认真落实市局的工作部署和各级通知精神,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省推广实施,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在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有关工作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对于使用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划为C类企业;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划为B类企业。
二、对于B类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可暂不使用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在其他项目审核无误后,可按规定审核通过并办理退(免)税,待企业规定的核销期满后,再对相应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核实;对于C类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与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审核通过及办理退(免)税。
三、由于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查功能进行了完善,系统已可以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设置不同的超期标准。各单位仍应按照《关于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及外汇核销单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国税进便函〔2007〕7号)的规定对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和监管。根据政策规定,我市对B类企业的超期标准设置为180天,C类企业设置为90天,但对于系统筛选出的C类企业超期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各单位应在核实确已超过企业规定的申报期限后再进行处理。对于C类企业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问题,省局已与省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协调,省外汇管理局已同意接收此类情况的《查询通知书》,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过核实企业实际情况后方可出具。
四、对于本次出口企业的分类设置及审核系统相关的配置工作,由市局统一负责。各基层局应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该企业的类别通知企业在其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外贸企业无需进行此设置)。对于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第四种情况界定的企业类别,由市局按月根据出口企业的首笔申报年月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对于其他情况需要调整企业分类类别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各基层局出具相应报告后,由市局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