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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第5.5条 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柱完好;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二、轻微损坏:个别柱、墙轻微裂缝;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三、中等破坏:部分柱、墙轻微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四、严重破坏: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 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 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承重墙、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 民房

  第7.1条 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 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 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屋面溜瓦;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三、中等破坏: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个别屋面构件塌落;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四、严重破坏: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承重屋架或檩条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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