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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8〕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健全我市卫生执法监督网络体系,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城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市、区(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乡全覆盖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与聘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街道、乡镇的服务地域和服务人口,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在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中心城区和部分区(市)县服务半径大、服务人口多的街道和乡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结合绩效考核,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
  (二)协管员的基本条件与准入条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三)协管员的权限与工作职责。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主要职责是:掌握辖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件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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