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3.完善财政零余额账户功能。随着金融部门支付系统的应用和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建立,实行财政零余额清算已具备技术 条件,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通过该账户实 行先支付后清算。所有财政性资金实际支付前全部存储国库,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4.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整合商业银行代理资源,评估 商业银行代理资质,招标财政业务代理银行,明确商业银行代理 职责。推行商业银行综合性代理服务,规范代理业务管理。取得 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授权范围内财政统发工资、集中收付、 公务卡结算等业务。建立代理银行服务考评制度,提高代理银行 服务质量。每年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评议活动, 评议结果作为代理资格综合考评内容。
5.严格银行账户监管。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是完善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财政部门作 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银行账户 管理工作。建立银行账户监督制度,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 行要定期开展银行账户监督检查,清理取缔到期或违规账户,遏 制“小金库”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从严控制银行账户审批,除按 政策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外,原则上不予审批新的银行账户。建 立银行账户备案年检制度,实行银行账户动态监控。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要做好银行账户备案年检工作。
三、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6.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加快预算执行信息系统城域网 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具备与财政部门联网条件的预算单位, 从今年起实行网络支付、实时清算,由预算单位通过网络系统自 行办理支付计划、用款计划录入和授权支付业务;不具备联网条 件的预算单位,继续由市财政收付中心按照预算单位的申请办理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网络支付。合理确定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范围,明确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 在财政支付管理上的责任,对大额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提高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比例;对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小额购买性 支出,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授权支付,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不再进行层层审批。合理核定预算单位备用金额度,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既满足单位日常零星支出需要,又要防止单位大量结存 现金。
7.明确财政直接支付部门职责。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支付程序和职责分工,预算单位 实行网上支付、实时清算后,不得擅自改变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财政部门 负责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代理银行签发支 付令,通知代理银行付款;人民银行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签发的汇 总清算通知书,审核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申请,及时、准确地与代 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工作,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 有关业务;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财政部门签发的 支付令,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资金支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资金清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