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制定的《濮阳市林业生态工 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确保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央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森林抚育改造工程、防沙治沙工程、速丰林基地建设项目、特色经济林工程、种苗工程、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服从规划,集中连片,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市、县(区)、乡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林业局承担本区域的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上报,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程序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项目有关设计的审核、审批;具体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市级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负责生态建设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工程实施县(区)具体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