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
①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②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③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④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⑤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⑥“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⑦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⑧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①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②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③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④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7、建筑施工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4)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5)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6)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
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7)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8)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9)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
(10)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11)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8、电力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4)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5)火力发电厂电煤储备落实情况。
(6)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7)设备缺陷的管理和消除情况。
(8)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9)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10)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11)对重要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情况。
9、交通运输
(1)公路运输
①公路建设施工规范、规程执行情况。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桥梁工程人工挖孔、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高边坡坍塌、高处坠落等隐患整治情况;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特别是拱桥的拱架设计、隧道、10米以上的高边坡和挡墙等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临时工棚的搭建是否处于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②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车辆带病行驶、违法超车、会车、停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③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主要国省道及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管控情况,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二轮摩托车的管理情况。
④履行“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职责,重点排查客运车辆的二级维护、车辆出站前的安全例检。按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完善和落实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执行情况;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定期抽查以及整改情况。
⑤客运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监控设备使用、消防器材、防冻防滑设备配备情况。
⑥对省、地督办的危险路段加强治理工作,对已经治理、正在治理、尚未治理的危险路段要有详细记录、图片等资料。
⑦交通安全设施方面,要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做到标志、标线、轮廓标清晰醒目,防撞护栏牢固,螺栓齐全、紧固、无缺损。道路弯坡、隧道、涵洞、桥梁、临水临崖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标志标牌设置要完善。
⑧对一时难以整治的公路危险路段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情况;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乡村道路要依法采取禁止客运车辆通行措施。
(2)水上运输
①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而让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②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超员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3)铁路运输
①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②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维护情况。
③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⑤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⑥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⑦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车站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⑧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4)航空运输
①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的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②机场安全保障硬件设备、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机场围界建设和维护以及机场区域鸟害预防情况。
③2007年民航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未治理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10、农机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2)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有明显降低。
(3)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11、水利
(1)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渡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摸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淤地坝工程建设、运行安全。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情况。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能开发、项目审批、资质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包括:水库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渡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文测验。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使用情况。
(6)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
(7)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试验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
(8)水利旅游。水利旅游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2、人员密集场所
(1)学校
①校园及周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和隐患情况。
②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电游室、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饮食摊点、出租房以及违章建筑的查处落实情况。
③交通秩序混乱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上下学等查处情况。
④校园内火险、危险品、危房、食品卫生安全和大型活动安全等各类隐患。
(2)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疏散指标标志、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③场所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行为。
④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完好。
⑤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⑥是否依法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用火、用电行为。
13、特种设备
(1)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4)特种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处置。
(5)对雪凝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6)起重机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四、排查治理方式
(一)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五、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隐患排查阶段。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春季用煤用电增加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受灾停产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
第二时段(5月至9月):重点治理阶段。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重点整改治理。
1、结合《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08〕1号)要求,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和尾矿库等要花大力气进行除险加固,要彻底整治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他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隐患。
2、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高危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并完成整改和治理,严防事故发生。对因治理周期长、整改难度大,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详细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做出专题报告。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巩固成果阶段。在全面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1、结合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加大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和经验教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挂牌督办的隐患,因未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地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地区安监局)负责人为召集人,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建设局、地区交警支队、地区消防支队、地区文化局、地区教育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业局、地区经贸局、地区乡企局(煤炭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旅游局、地区供销社、地区农机中心、地区气象局、铜仁供电局、铜仁公路管理局、铜仁机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署有关部门、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本辖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行署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在3月底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2、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