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由原150元降为50元;二级医院(指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等县级医疗机构)由原350元降为200元;三级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由原700元降为400元;转外地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四、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统筹基金报销55%调整为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统筹基金报销50%调整为5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统筹基金报销45%调整为50%。
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调整为1.4万元;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60%,年最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调整为1.6万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五、建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每满三年且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将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50%划转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三年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在实现就业或者灵活就业后,并轨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首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和等待期。
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方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县区内实行城镇居民住院就诊“一卡通”制度,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凭医保卡就地直接报销。
为方便居民缴费,县区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帐户、帐号向社会公布,居民凭医保卡直接到开户银行缴费,凭缴款单到所在社区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区两级不设统一的缴费期限,参保居民从缴费之日起,在一个年度内有效。
为方便居民住院,须在入院后3日内以电话或委托亲人办理等方式将患者姓名、所住医院及科室、床位号等信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时抽查和检查住院人员情况。
实行预拨定额医疗费用制度,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有关协议,委托其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分季度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为城镇居民参保、就医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