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定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发〔2007〕54号)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在职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形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含退休人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实现就业的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转非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非在职城镇居民。
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中央20元,省、市、县区分别补助30元、10元、20元)。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
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60元(中央20元,省、市、县区分别补助20元、10元、10元)。
(三)城市低保人员。
1、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90元(中央25元,省、市、县区分别补助50元、2元、13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2、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中央50元,省、市、县区分别补助50元、2元、18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