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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的密闭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高速公路除外)从事散状物料运输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状物料是指,煤(焦)炭、矿粉、砂石、建筑渣土、工业废渣、炉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四条 运输散状物料应当实施密闭化。现有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密闭化改造,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 从事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的企业由市经委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需要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密闭化车辆承运。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达到密闭改造技术要求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运输散状物料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而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因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造成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使用密闭装置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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