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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濮政文[2001]48号和濮政[2007]25号文件的决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濮政文[2001]48号和濮政[2007]25号文件的决定
(濮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通过了《濮阳人民政府关于城市 综合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01 〕48 号)。经审查,该文件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已不适应目前管理实际需要。
  2007年4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县区出境水质超标 和所辖企业环境违法责任追究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7 〕25 号)。经审查,该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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