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实行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两种办法。在市城区内,除第三条第十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直接征收外,其余各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各县负责其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代征单位应将所征基金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六条 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凭合法证件,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占10%以上,未达到35%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基金。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 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予以免征。
  (五)其他可以申请免征基金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减免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基金征收范围内,对市与县之间的征收范围可临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代征部门使用票据统一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领取。
  第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的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征收、综合信息、调查研究、对代征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