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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 计征。

  (七)采矿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55%- 65%、45%-55%和45% 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分别征收1 元、10 元、20 元和30 元。
  (八)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为了保护、节约资源,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水、电、燃气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 (按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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