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34号)
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采购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同一商品原则上一年不得采购两次。
二、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三、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又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也必须按《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货物类中的通用设备为5千元以上(含5千元);特殊和专用设备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医疗专项设备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服务类5千元以上(含5千元);年批量采购货物类的通用设备为1万元、特殊设备和专用设备为30万元;工程类为30万元;服务类为1万元。
四、需要采购的单位,每月1-5日和10-15日分两次向地区财政局采购科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凡是本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应与采购中心签定政府采购委托书,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应依法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按照委托书的约定组织采购。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另报地区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