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城镇生活COD 产生系数优先采用本地COD 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 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 克/人·日,
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 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 克/人·日,
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
生活源SO2 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 ×2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排放强度法的核算与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系数数据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1 .COD 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 排放量=上年工业COD 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 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 排放量=2005 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 增长率
2005 年排放强度=2005 年工业COD 排放量/2005 年GDP扣除低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 增长率=〔1 -(低COD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 的增量)〕×GDP 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 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 排放量=上年生活COD 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 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 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 核算各地COD 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 增长率=当年GDP 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 +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 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 1.8%,80%及以上的取 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 1.2%,50%及以上的取 1.0%,低于50%的为0。
2.SO2 核算与校正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