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 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 ×0.8 ×2 ×(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 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2 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总量估算”,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第七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各县(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各县(区)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市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本辖区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