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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濮政[2008]22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省、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排污总量(指该区域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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