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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濮政[2008]22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为了准确核定全市重点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及濮阳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濮阳市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其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市环保局负责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上(含10 万千瓦)30 万千瓦以下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市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对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市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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