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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 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 分,有 1 户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 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 分,发现有不正常运行的,每户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 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 分,有 1 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 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 行的计2 分,发现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有不正常运行情况的,每户每次扣0.2 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 分,规定任务中有一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 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 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 1 户扣3 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 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 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 分, 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即扣 1 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 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 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 需要的计1 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 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 1 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 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 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 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 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 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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