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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相关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保、发改、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年度考核的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 100 分,分为4 项:
  1.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 分);
  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4.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 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 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得50 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 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 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 1 个扣2 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 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有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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