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七条 对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 月1 日前和次年1 月1 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统计、市政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 、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 、相关企业,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者;2.考评分值低于60 分者)。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 1 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部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人事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环保、发改、市政、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 、相关企业,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县(区) 、相关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县(区) 、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