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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濮政[2008]22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省部属驻濮企业、市属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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