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 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 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 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 分。
为了准确核定全市重点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及濮阳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濮阳市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其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市环保局负责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上(含10 万千瓦)30 万千瓦以下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市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对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市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 次。
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六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部门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 )和二氧化硫(SO2 )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 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 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省、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 月20 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