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 1 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部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 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人事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 (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环保、发改、市政、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 、相关企业,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县(区) 、相关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县(区) 、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相关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保、发改、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年度考核的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濮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 100 分,分为4 项:
  1.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 分);
  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4.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 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 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得50 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 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 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 1 个扣2 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 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有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 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 分,有 1 户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 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 分,发现有不正常运行的,每户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 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 分,有 1 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 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 行的计2 分,发现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有不正常运行情况的,每户每次扣0.2 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 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 分,规定任务中有一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 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 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 1 户扣3 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 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 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 分, 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即扣 1 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 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 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 需要的计1 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 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 1 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 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 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 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 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 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