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一)市发改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企业服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对县(区)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对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对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附表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的通知》(豫政〔2008 〕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省部属驻濮企业、市属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 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七条 对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 月1 日前和次年1 月1 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统计、市政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 、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 、相关企业,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者;2.考评分值低于60 分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