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法的;
(二)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罢免、任免和撤销职务中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重大问题的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也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关处理,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或者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九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监督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具体承办部门,经主任会议通过,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