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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修订)

  第六十条 质询的范围: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执行上级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执行财政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质询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六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同调查内容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召开听证会,以更好地听取各方意见。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受理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受理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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