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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修订)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科目和数额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确需调减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和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补助下级支出情况;

  (八)总预备费的使用和上年结余资金情况;

  (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

  (十)有预算支出的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财政年度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当年偿还借贷余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节 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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