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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2007修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1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由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20日内,确定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建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收集汇报,并安排相关机构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之前一个月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草案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2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调整方案和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议调整方案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2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和关于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包括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调减、超收收入的安排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关于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预算变更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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