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地区新增耕地指标库。县(市、特区)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县(市、特区)新增耕地指标库。
为充分调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地20%、县(市、特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地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较集中县(市、特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和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县(市、特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各县(市、特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各县(市、特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各县(市、特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县(市、特区),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县(市、特区)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
对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大,不能全部实现先补后占的,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行计划占补,但计划占补量不得超过占用耕地总量的30%,且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对所有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审核、备案入库;未经审核、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须由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新增耕地指标统一流转工作。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盈利部分地区提成15%,其中三分之一的经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耕地保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应从当年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以上工作。
各地不得滞留新增耕地指标,滞留新增耕地指标2年(含2年)以上未使用的地区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为确保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行署可对各县(市、特区)指标进行调剂使用。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所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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