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全区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区最低标准的80%缴纳。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
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主要是: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地区按项目分配下达给县(市、特区)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
交通、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地区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纳入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确需用于跨县(市、特区)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补充及委托补充耕地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项目投入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平均成本。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用坡改梯项目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具体办法执行。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制定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
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特区)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