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全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政府立法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的统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使政府立法工作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2008年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和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推进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坚持地方立法“立、改、废”有机结合,保证地方立法的和谐统一。
二、几个具体问题
1.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进行。
2.凡列入2008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08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3.对2007年度法规规章清理结果决定修改的26件规章项目, 本着“分步修改、先易后难、违法先修”的原则尽快完成修改工作,保证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4.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制定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计划,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